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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應受送達人阮O明(NGUYEN O MINH、越南籍、護照號碼:K01***05、外來人口統一證號:N800***021)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履行送達(催繳)書,因行方不明無法送達,特此辦理公示送達。

刊登日期:2024/4/30
發文日期:2024/4/3
發文文號:苗警刑字第1130015619B號
主旨:公告應受送達人阮O明(NGUYEN O MINH、越南籍、護照號碼:K01***05、外來人口統一證號:N800***021)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履行送達(催繳)書,因行方不明無法送達,特此辦理公示送達。
發文機關:苗栗縣政府
依據:行政程序法第78條、80條及81條。
公告事項:一、查應受送達人阮O明(NGUYEN NHAT MINH)於112年7月27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,經本局於112年10月24日以苗警刑字第1120066527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,裁處罰鍰新臺幣2萬元整暨限期接受毒品危害講習6小時在案,亦未履行繳納義務。惟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,特此辦理公示送達。
二、公示送達方式:公示送達公告張貼於本局警察局公告牌示處,並刊登於苗栗縣政府公報資訊網。
三、請於公告之日起20內逕向本局刑事警察大隊洽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,並繳納罰鍰,經公告發生效力後仍未繳納者即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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